当Ex设备有可被打开的外壳,其打开的时间有一定的要求,应比下列要求的时间更长。
1、内装电容器。当充电电压为200V或以上时,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时间:
- Ⅰ类或ⅡA类电气设备:0.2mJ;
- ⅡB类电气设备:0.06mJ;
- ⅡC类电气设备:0.02mJ,包括仅标志Ⅱ类的电气设备;
- Ⅲ类电气设备:0.2mJ。
或者,如果充电电压低于200V,剩余能量为上述能量的2倍。或
2、内装热元件的表面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指定的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否则,应设下之一的警告标志:
- 外壳开启延迟时间标志——警告:断电后,延迟Y分钟方可开盖(“Y”分钟为延迟所需时间);
- 外壳开启标志——警告:存在爆炸性环境时严禁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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