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质安全型便携式设备中的可充电电池和电池组,在进行任何试验之前应至少经过两次完全充电和放电。在第二次放电中,或者必要的话在以后的放电中,应该确认电池或电池组的容量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内,以保证试验能在制造商规定的充足电的电池或电池组上进行。
电池或电池组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试验的典型样品。
标准的充放电程序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
样品先按照(a)或(b)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 min。再按照(c)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样品的实际容量。
- 制造商规定的方法;
- 以0.2 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 ItA,停止充电;
- 电池或电池组以推荐放电电流(制造商推荐的恒流充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制造商推荐的电池或电池组放电结束时的电压)。
注意:
- 1.在充电前电池或电池组先按照(c)规定的方法进行放电,并静置10 min;
- 2.除另有规定,优先推荐采用方法(a),当不可获得方法(a)的信息时,可采用方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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